法 律 声 明
一、自然因素造成的人事伤害及财产损失(也称在不可抗性因素下所产生的赔偿归属问题)
解释:在活动过程中,因遇自然因素(如:风暴、山林火灾、山体滑坡、路面塌方等),在无法预测的情况下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在受害人投保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负责经济上及医疗上的赔偿。在受害人末参予任何社会福利保障的情况下,俱乐部内部可提起由成员自发、自愿、自主的相关捐助行为。除俱乐部负责人及成员应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点发扬人道精神尽全力抢救并提供相应救助外,受害人所受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失与俱乐部无任何法律上连带责任。
二、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伤害及损失(也称行为人过失行为因素下所造成的伤害)
解释:在活动过程中,因遇人为因素(如抢劫、盗窃、斗殴、诈骗、建筑物失火、建筑物布局失当等)在当事人或当事方中一方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及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犯行为过失而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或当事方负责,俱乐部负责人及成员除应及时抢救,运输及提供救助并及时举证,作证外,受害人所受任何损失与俱乐部无任何法律上连带责任。
三、特殊因素所造成的伤害及损失。
解释:在活动过程中,因遇特殊因素(如突发急症,多方借贷,迷失方向等)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如在事故,事件发生过程中有明确的当事人或当事方犯有过失行为而引致,则可视为因人为因素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如事故,事件发生过程中,犯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当事方不明确时,受害方应向相关法律机构咨询或提起诉讼。俱乐部负责人及成员除应及时抢救,运输及提供救助并及时举证,作证外,受害人所受任何损失与俱乐部无任何法律上连带责任。
以上条例,参予活动人员在报名前请详加浏览,凡在俱乐部首页报名处及活动通告栏报名处报名者,均视为本人已浏览及同意以上责任赔偿条例并自愿遵守。